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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规范我院教职工婚假的补充规定
 
     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,同时完善学院规章制度建设,规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,特补充我院教职工婚假相关规定,具体内容如下:
(1)学院正式聘用的员工(试用期内除外)。
(2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,经批准可享受相应假期,一次性使用。
(3)休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,行政岗教职工需办理好相关工作交接,教师岗教职工不得在教学月度内请假,假期涉及到跨月度教学时间的,该两个月均不得休婚假。
(4)提交休婚假审批表应提供《结婚证书》复印件,并在一年内申请休假,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休假。
(5)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。